第1條(適應範圍)

  1.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簽訂的住宿合同及與之相關的合同,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中沒有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或統一確定的習慣進行。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根據特約時,不管前款的規定如何,其特約優先。

第2條(申請住宿合同)

  1. 想在本飯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飯店申請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超過前款第2號的住宿日申請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飯店將作為申請時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進行處理。

第3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是在本飯店同意前條申請時簽訂的。但是,證明本飯店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2. 根據前款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請在本飯店指定之日之前,支付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度,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金。
  3. 申請金首先用於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當發生了符合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時,按賠償金的順序來支付違約金,如果有餘額的話,在根據第12條的規定支付費用時返還。
  4. 第2項的申請金根據同項的規定在本飯店指定之日之前無法支付的情況下,住宿合同將失去其效力。但是,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飯店將該情況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第4條(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約)

  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飯店有時會根據合同成立後不需要支付同項申請金的支付的特約。
  2. 在同意申請住宿合同時,本飯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將按照前款的特約來處理。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2. 房間滿了,客房沒有富餘的時候。
    3. 想要住宿的人,關於住宿,有可能做出違反法令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4. 想要住宿的人被明確承認是傳染病者的時候。
    5. 被要求在住宿方面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無法住宿時。
    7. 想要住宿的人因爛醉如泥而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困擾時。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嚴重困擾的言行時。
    8. 想要住宿的人包括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相關團體(包括法人(或其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簡稱“暴力團等”)。)這時。
    9. 想要住宿的人是暴力團等支派事業活動或擔任董事(包括主要幹部)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或相關人員時。
    10. 想要住宿的人對設施或設施職員,進行暴力、威脅、恐嚇、威壓性的不正當要求,或者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者被認為曾經進行過同樣的行為時。

第6條(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飯店在住宿客人因應歸責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的情況下,除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根據另表第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飯店符合第4條第1項的特約時,僅限於本飯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本飯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3. 本飯店在住宿客人沒有聯繫的情況下,到了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如果事先明確了預計到達時間,則超過2小時的時間)還沒有到達時,將該住宿合同視為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7條(本飯店解除合同權)

  1.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有可能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進行了同行為時。
    2. 住宿客人被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3. 被要求在住宿方面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而無法住宿時。
    5. 想要住宿的人因爛醉如泥而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困擾時。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嚴重困擾的言行時。
    6. 臥室裡睡覺的香菸、消防設備等的惡作劇、其他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定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的物品。)不服從的時候。
    7. 想要住宿的人有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相關團體(包括法人)或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為“暴力團等”。)這時。
    8. 想要住宿的人是暴力團等支派事業活動或擔任董事(包括主要幹部)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或相關人員時。
    9. 想要住宿的人對設施或設施職員,進行暴力、威脅、恐嚇、威壓性的不正當要求,或者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或者被認為曾經進行過同樣的行為時。
  2. 本飯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不收取住宿客人至今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8條(登記住宿)

  1.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當天,請在本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 外國人的話,國籍、護照號碼、入國地及入國日期
    2. 出發日及出發預定時間
    3.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根據旅行小切手、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法進行第12條的費支付時,請事先在前款登記時出示這些費用。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是15:00到第二天11:00。但是,下一家飯店如下。
  2. 本飯店與前款的規定無關,可以使用同項規定的時間以外的客房使用。這種情況下,需要支付以下追加費用。每間房間1小時3000日圓(按消費稅)。但是,不滿1小時的話就提前1小時計算。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定)

  1. 住宿客人在本飯店內,請遵守本飯店規定的各客房所設置的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1. 本飯店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由各處的揭示、客房內的服務指南等進行介紹。
  2. 前款的時間,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會臨時變更。這種情況下,用適當的方法通知您。

第12條(支付費)

  1.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其計算方法,根據另表1所示。
  2. 前款住宿費等的支付,根據貨幣或本飯店認可的旅行小切手、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發或本飯店申請時,請在前台櫃檯進行。
  3. 本飯店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可以使用之後,住宿客人沒有任意住宿的情況下,也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13條(本飯店的責任)

  1. 本飯店在簽訂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其不拖鞋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害時,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這不是應歸咎於本飯店的事由,則不在此限。
  2. 本飯店從消防機關處收到了合適的標誌,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不能提供簽約的客房時的處理)

  1.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客人提供簽約的客房時,應得到住宿客人的同意,儘可能根據同一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與前款規定無關,其他住宿設施無法斡旋時,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額的補償費,其補償費將作為損失賠償金額來支付。但是,對於客房不能提供,沒有應歸咎於本飯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委託物等的處理)

  1. 住宿客人對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造成丟失、損毀等損失時,除非不可抗力,否則本飯店將賠償損失。但是,關於現款及貴重物品,本飯店要求其種類及價格的明確情況下,住宿客人不進行的情況下,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損失。
  2. 對於住宿客人帶到本飯店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而未交給前台櫃檯的物品,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丟失、破損等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住宿客人事先沒有明確告知種類和價格的,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損失。

第16條(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攜帶品)

  1.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飯店時,只有在到達之前本飯店了解的情況下才會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您。
  2. 住宿客人退房後,住宿客人的手行李或攜帶品被遺忘在本飯店的情況下,當所有者判明時,本飯店應聯繫該所有者並要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所有者不明的話,包括發現在內要保管7天,之後送到最近的員警局。
  3. 在前第2項的情況下,住宿客人的手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飯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在前條第1項的規定中,在前款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7條(停車的責任)

  1. 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時,不管車兩鑰匙的寄存與否,本飯店都是租藉場所的,不承擔車兩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由於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8條(住宿客人的責任)

  1. 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本飯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將向本飯店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