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统一确定的习惯进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根据特约时,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其特约优先。

第2条(申请住宿合同)

  1. 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申请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前款第2号的住宿日申请继续住宿的情况下,本酒店将作为申请时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是在本酒店同意前条申请时签订的。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承诺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在本酒店指定之日之前,支付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度,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用于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当发生了符合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按赔偿金的顺序来支付违约金,如果有余额的话,在根据第12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4. 第2项的申请金根据同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之日之前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失去其效力。但是,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将该情况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4条(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约)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有时会根据合同成立后不需要支付同项申请金的支付的特约。
  2. 在同意申请住宿合同时,本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将按照前款的特约来处理。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2. 房间满了,客房没有富余的时候。
    3. 想要住宿的人,关于住宿,有可能做出违反法令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4. 想要住宿的人被明确承认是传染病者的时候。
    5. 被要求在住宿方面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 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住宿时。
    7. 想要住宿的人因烂醉如泥而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8. 想要住宿的人包括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相关团体(包括法人(或其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简称“暴力团等”)。)这时。
    9. 想要住宿的人是暴力团等支派事业活动或担任董事(包括主要干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相关人员时。
    10. 想要住宿的人对设施或设施职员,进行暴力、威胁、恐吓、威压性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被认为曾经进行过同样的行为时。

第6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酒店在住宿客人因应归责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的情况下,除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根据另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符合第4条第1项的特约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本酒店在住宿客人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到了住宿日当天晚上8点(如果事先明确了预计到达时间,则超过2小时的时间)还没有到达时,将该住宿合同视为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7条(本酒店解除合同权)

  1. 本酒店在以下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有可能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进行了同行为时。
    2. 住宿客人被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3. 被要求在住宿方面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而无法住宿时。
    5. 想要住宿的人因烂醉如泥而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6. 卧室里睡觉的香烟、消防设备等的恶作剧、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定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所需的物品。)不服从的时候。
    7. 想要住宿的人有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相关团体(包括法人)或相关人员、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为“暴力团等”。)这时。
    8. 想要住宿的人是暴力团等支派事业活动或担任董事(包括主要干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相关人员时。
    9. 想要住宿的人对设施或设施职员,进行暴力、威胁、恐吓、威压性的不正当要求,或者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或者被认为曾经进行过同样的行为时。
  2.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至今未接受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8条(登记住宿)

  1. 住宿客人在住宿日当天,请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外国人的话,国籍、护照号码、入国地及入国日期
    2. 出发日及出发预定时间
    3.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根据旅行小切手、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法进行第12条的费支付时,请事先在前款登记时出示这些费用。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15:00到第二天11:00。但是,下一家酒店如下。
  2. 本酒店与前款的规定无关,可以使用同项规定的时间以外的客房使用。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以下追加费用。每间房间1小时3000日元(按消费税)。但是,不满1小时的话就提前1小时计算。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定)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各客房所设置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1. 本酒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由各处的揭示、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进行介绍。
  2. 前款的时间,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会临时变更。这种情况下,用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第12条(支付费)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根据另表1所示。
  2. 前款住宿费等的支付,根据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小切手、住宿券、信用卡等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发或本酒店申请时,请在前台柜台进行。
  3. 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可以使用之后,住宿客人没有任意住宿的情况下,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签订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拖鞋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这不是应归咎于本酒店的事由,则不在此限。
  2. 本酒店从消防机关处收到了合适的标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不能提供签约的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在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签约的客房时,应得到住宿客人的同意,尽可能根据同一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
  2. 本酒店与前款规定无关,其他住宿设施无法斡旋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补偿费,其补偿费将作为损失赔偿金额来支付。但是,对于客房不能提供,没有应归咎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委托物等的处理)

  1. 住宿客人对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造成丢失、损毁等损失时,除非不可抗力,否则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关于现款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其种类及价格的明确情况下,住宿客人不进行的情况下,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2. 对于住宿客人带到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而未交给前台柜台的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破损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客人事先没有明确告知种类和价格的,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第16条(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品)

  1.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酒店时,只有在到达之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您。
  2. 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手行李或携带品被遗忘在本酒店的情况下,当所有者判明时,本酒店应联系该所有者并要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所有者不明的话,包括发现在内要保管7天,之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3. 在前第2项的情况下,住宿客人的手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在前条第1项的规定中,在前款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第17条(停车的责任)

  1.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不管车两钥匙的寄存与否,本酒店都是租借场所的,不承担车两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由于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1. 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将向本酒店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