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對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等(依據法令或法令。以下相同。)或者是按照一般的確立的習慣。
  2. 當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和慣例的範圍內接受特約時,不管前款規定如何,其特約應優先考慮。

第2條(申請住宿合同)

  1. 想要在本飯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飯店提出以下事項。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住宿費
      (4)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超過前款第2號的住宿日申請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飯店將在申請的時候作為申請了新的住宿合同的東西來處理。

第3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應在本飯店同意前條的申請時簽訂。但是,當您證明我們沒有承諾時,不在此限。
  2. 根據前款規定簽訂住宿合同時,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時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度,請在本飯店指定之日之前支付本飯店規定的申請金。
  3. 申請金首先作為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了適用第6條和第18條的規定的情況時,繼違約金之後按賠償金的順序來支付,如果有餘額的話,在根據第12條的規定支付費金時返還。
  4. 第2項的申請金根據同項的規定在本飯店指定之日之前無法支付的情況下,住宿合同將失去其功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飯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第4條(不需要支付申請金的特約)

  1. 不管前條第2款的規定如何,本飯店可能會根據合同成立後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約作出回應。
  2. 在同意申請住宿合同時,本飯店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的情況下以及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的情況下,按照前款的特約處理。

第4條之2(在設施中請求協助防止感染對策)

    飯店可以要求住宿者根據旅館業法(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給予協助。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在以下情況下,本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我們飯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中所示以外的情況下可能會拒絕住宿。

      (1)住宿申請不按照這個條款的時候。
      (2)客房客房不寬裕的時候。
      (3)想要住宿的人,關於住宿,有可能違反法令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的風俗的行為時。
      (4)想要住宿的人,被認定符合以下Ikaha時。
      イ關於防止黑社會成員的不正當行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的黑社會(以下稱為“黑社會”。)、同法第2條第6號規定的黑社會成員(以下稱為“黑社會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ro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ha法人中其董事中有屬於暴力團伙成員的人員
      (5)想要住宿的人,做出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6)想要住宿的人,旅館業法第4條的2第1項第2號規定的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以下稱為“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這時。
      (7)關於住宿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或者被要求承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關於推進住宿者以故障為理由的差別消除的法律(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稱為“殘疾人差別消除法”。)要求根據第7條第2項或者第8條第2項的規定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8)想要住宿的人,對本飯店反覆進行旅館業法實施規則第5條之6規定的要求,其實施所帶來的負擔過重,有可能顯著阻礙對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9)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無法住宿時。

第5條之2(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的說明)

    想要住宿的人,如果本飯店不同意根據前條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可以要求飯店說明理由。

第6條(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我們飯店申請並解除住宿合同。
  2. 本飯店因住宿客人應歸責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況(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飯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其支付的情況,除住宿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外。)根據另表第2所示,接受違約金。但是,如果本飯店符合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飯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時。
    如果住宿客人沒有聯繫,到了住宿日當天晚上8點(如果事先明確表示預計到達時間,則該時間超過2小時的時間)還沒有到達,則該住宿合同將視為住宿客人解除了。

第7條(本飯店解除合同權)

  1. 在以下情況下,本飯店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我們飯店在旅館業法第5條中所示以外的情況下可能會拒絕住宿。

      (1)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被認定有可能違反法令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者被認為是進行了同行時。
      (2)住宿客人被認定符合以下Ikaha時。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ro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ha法人中其董事中有屬於暴力團伙成員的人員
      (3)住宿客人做出了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困擾的言行時。
      (4)住宿客人是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時。
      (5)對住宿進行暴力要求行為,或者被要求承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住宿客人要求根據殘疾人差別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者第8條第2項規定消除社會障礙時除外。)。
      (6)住宿客人對本飯店反覆進行旅館業法實施規則第5條之6規定的內容時,其實施所帶來的負擔過重,有可能顯著阻礙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
      (7)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無法住宿時。
      (8)在臥室睡覺的話,對消防用設備等的惡作劇,其他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所需的事項。)不服從的時候。

  2. 本飯店根據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不收取住宿客人至今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7條之2(解除住宿合同的說明)

如果本飯店根據前條解除了住宿合同,住宿客人可以要求飯店說明理由

第8條(登記住宿)

  1.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飯店的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繫方式
      (2)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可以使用國籍和護照號碼
      (3)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根據旅行小切手、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法進行第12條的費用支付時,請事先在前款登記時出示這些。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我們的客房的時間為15:00至第二天的11:00。但是,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以外,可以全天使用。
  2. 飯店不管前款規定如何,都可以在同項規定的時間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附加費。

      (1)超過3小時:住宿費的25%
      (2)超過6小時: 住宿費的50%
      (3)超過6小時時: 住宿費的全額
      (4)使用15點之前的客房:如果接受全部住宿費的話,從早上8點開始可以使用房間。

  3. 對於有本飯店會員註冊的住宿客人,會員計畫可能要求適用與前款規定不同的附加費用。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請在本飯店內遵守本飯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以及本飯店內介紹的館內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1.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將在館內的服務目錄中進行介紹。
  2. 前款的時間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會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第12條(支付費用)

  1.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的細目及其計算方法,根據另表第1所示。
  2. 項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根據貨幣或者本飯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從住宿合同成立到退房的時候,或者本飯店請求的時候,請向本飯店支付。
  3. 飯店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可以使用之後,即使住宿客人沒有任意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13條(本飯店的責任)

  1. 當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不履行而給您的住宿客人造成損失時,我們將賠償損失。但是,如果這不是由於我們飯店責任的原因,則不在此限。
  2. 本飯店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1. 如果您無法提供與住宿客人簽約的客房,我們將在得到住宿客人的同意後,儘可能以相同的條件為其他住宿體驗。
  2. 飯店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其他住宿設施無法斡旋時,將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支付給住宿客人,其補償費將作為損害賠償金額來支付。但是,對於不能提供客房的情況,如果沒有應歸咎於我們飯店的理由,則不支付補償費。

第15條(委託物等的處理)

  1. 住宿客人在前台保管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損毀等損失時,除不可抗力外,本飯店還將賠償損失。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要求其種類及價格的明證,即使住宿客人不進行,也不會超過本飯店的責任範圍進行賠償。
  2. 住宿客人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滅失損等損失時,本飯店將賠償損失。但是,對於住宿後沒有預先明確的種類和價格,除非我們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我們不會超過我們的責任範圍進行賠償。

第16條(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攜帶物品)

  1.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飯店時,僅在到達之前了解本飯店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您。
  2. 當您的住宿客人退房後,如果您的行李或攜帶物品被遺忘在我們的飯店中,當您發現該車主時,我們應聯繫該車主,並要求其指引。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所有者不明的話,包括發現在內要保管7天,之後送到最近的員警局。
  3. 在前2項的情況下,飯店對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按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款的情況下,按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

第17條(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的停車場時,不管車輛鑰匙的委託如何,本飯店都是租用場所的,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時,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8條(住宿客人的責任)

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本飯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將向本飯店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