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适用范围)
-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等(依据法令或法令。以下相同。)或者是按照一般的确立的习惯。
- 当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和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约时,不管前款规定如何,其特约应优先考虑。
第2条(申请住宿合同)
- 想要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住宿费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前款第2号的住宿日申请继续住宿的情况下,本酒店将在申请的时候作为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的东西来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 住宿合同应在本酒店同意前条的申请时签订。但是,当您证明我们没有承诺时,不在此限。
-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度,请在本酒店指定之日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 申请金首先作为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了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的情况时,继违约金之后按赔偿金的顺序来支付,如果有余额的话,在根据第12条的规定支付费金时返还。
- 第2项的申请金根据同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之日之前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住宿合同将失去其功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4条(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约)
- 不管前条第2款的规定如何,本酒店可能会根据合同成立后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约作出回应。
- 在同意申请住宿合同时,本酒店不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的情况下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的情况下,按照前款的特约处理。
第4条之2(在设施中请求协助防止感染对策)
酒店可以要求住宿者根据旅馆业法(1948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给予协助。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但是,本项并不意味着我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中所示以外的情况下可能会拒绝住宿。
(1)住宿申请不按照这个条款的时候。
(2)客房客房不宽裕的时候。
(3)想要住宿的人,关于住宿,有可能违反法令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的风俗的行为时。
(4)想要住宿的人,被认定符合以下Ikaha时。
イ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黑社会(以下称为“黑社会”。)、同法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成员(以下称为“黑社会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ro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ha法人中其董事中有属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5)想要住宿的人,做出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6)想要住宿的人,旅馆业法第4条的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以下称为“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这时。
(7)关于住宿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关于推进住宿者以故障为理由的差别消除的法律(2013年法律第65号)。以下称为“残疾人差别消除法”。)要求根据第7条第2项或者第8条第2项的规定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想要住宿的人,对本酒店反复进行旅馆业法实施规则第5条之6规定的要求,其实施所带来的负担过重,有可能显著阻碍对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9)因天灾、设施故障、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无法住宿时。
第5条之2(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想要住宿的人,如果本酒店不同意根据前条规定签订住宿合同,可以要求酒店说明理由。
第6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客人可以向我们酒店申请并解除住宿合同。
- 本酒店因住宿客人应归责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其支付的情况,除住宿客人在支付之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外。)根据另表第2所示,接受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符合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时。
如果住宿客人没有联系,到了住宿日当天晚上8点(如果事先明确表示预计到达时间,则该时间超过2小时的时间)还没有到达,则该住宿合同将视为住宿客人解除了。
第7条(本酒店解除合同权)
- 在以下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项并不意味着我们酒店在旅馆业法第5条中所示以外的情况下可能会拒绝住宿。
(1)住宿客人在住宿方面,被认定有可能违反法令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者被认为是进行了同行时。
(2)住宿客人被认定符合以下Ikaha时。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ro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ha法人中其董事中有属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3)住宿客人做出了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住宿客人是特定感染症的患者等时。
(5)对住宿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或者被要求承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住宿客人要求根据残疾人差别消除法第7条第2项或者第8条第2项规定消除社会障碍时除外。)。
(6)住宿客人对本酒店反复进行旅馆业法实施规则第5条之6规定的内容时,其实施所带来的负担过重,有可能显著阻碍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时。
(7)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无法住宿时。
(8)在卧室睡觉的话,对消防用设备等的恶作剧,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仅限于预防火灾所需的事项。)不服从的时候。 - 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至今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7条之2(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如果本酒店根据前条解除了住宿合同,住宿客人可以要求酒店说明理由
第8条(登记住宿)
-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2)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可以使用国籍和护照号码
(3)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根据旅行小切手、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法进行第12条的费用支付时,请事先在前款登记时出示这些。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我们的客房的时间为15:00至第二天的11:00。但是,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以外,可以全天使用。
- 酒店不管前款规定如何,都可以在同项规定的时间外使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附加费。
(1)超过3小时:住宿费的25%
(2)超过6小时: 住宿费的50%
(3)超过6小时时: 住宿费的全额
(4)使用15点之前的客房:如果接受全部住宿费的话,从早上8点开始可以使用房间。 - 对于有本酒店会员注册的住宿客人,会员计划可能要求适用与前款规定不同的附加费用。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请在本酒店内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以及本酒店内介绍的馆内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在馆内的服务目录中进行介绍。
- 前款的时间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第12条(支付费用)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细目及其计算方法,根据另表第1所示。
- 项的住宿费等的支付,根据货币或者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从住宿合同成立到退房的时候,或者本酒店请求的时候,请向本酒店支付。
- 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可以使用之后,即使住宿客人没有任意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 当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不履行而给您的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我们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这不是由于我们酒店责任的原因,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 如果您无法提供与住宿客人签约的客房,我们将在得到住宿客人的同意后,尽可能以相同的条件为其他住宿体验。
- 酒店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其他住宿设施无法斡旋时,将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支付给住宿客人,其补偿费将作为损害赔偿金额来支付。但是,对于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况,如果没有应归咎于我们酒店的理由,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委托物等的处理)
- 住宿客人在前台保管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毁等损失时,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还将赔偿损失。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其种类及价格的明证,即使住宿客人不进行,也不会超过本酒店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 住宿客人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灭失损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对于住宿后没有预先明确的种类和价格,除非我们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我们不会超过我们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第16条(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
-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之前了解本酒店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您。
- 当您的住宿客人退房后,如果您的行李或携带物品被遗忘在我们的酒店中,当您发现该车主时,我们应联系该车主,并要求其指引。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所有者不明的话,包括发现在内要保管7天,之后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 在前2项的情况下,酒店对住宿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款的情况下,按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
第17条(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不管车辆钥匙的委托如何,本酒店都是租用场所的,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时,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将向本酒店赔偿损失。